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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3-1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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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重庆法院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以实际行动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其中,垫江县人民法院“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撤销婚姻纠纷案”入选。

  ■基本案情:易某(女)与李某通过互联网接触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易某以与李某性格不合多次提出分手均遭拒绝。李某对易某采取多种人身自由控制措施,且将易某的手机、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物件扣押,并先后多次口头威胁易某生命安全。为达到胁迫与欺骗易某结婚的目的,李某还在办理登记结婚前向易某出具了《协议》一份:“承诺1.不准让任何人知道(除了双方当事人)我们拿了结婚证的事实。2.不准以结了婚为由要易某生孩子……告知双方父母亲、亲朋好友。3.不能涉及到房产及经济上所有问题。4.拿了结婚证后3个月拿离婚证决不变卦双方互不干扰……”。迫于威胁,易某遂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易某仍单独居住,未与李某共同生活。但李某又多次以言语或暴力手段对易某进行威胁,导致易某无法正常生活。易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婚姻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胁迫具有非法性,包括非法的手段和目的;2.具有以胁迫使行为人产生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3.有胁迫的行为,对象包括被胁迫人自身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4.被胁迫人因胁迫行为而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易某与李某相识于网络,易某举示的《协议》《报警回执》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事实,可以证实李某使易某感到“恐惧害怕”而违背其真实意思与之建立婚姻关系,故人民法院认定易某与李某的婚姻符合胁迫婚姻构成要件,依法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保护婚姻自由是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重要前提条件。在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不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之时,赋予被胁迫一方以撤销婚姻的权利,可以依法保护婚姻自由,彰显法治。另外,在网络普及的当下,网络交友需要甄别,网恋更需要谨慎。仅仅依靠虚拟的网络世界去了解对方,缺乏现实的接触,往往容易掉入别有用心之人的陷阱。(记者  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