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安发〔2009〕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请有关产权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报废起重机械设备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部分即将报废的起重机械到期后也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附:垫江县备案的报废起重机械和即将报废起重机械名单
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